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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武汉8月12日电(赵梦琪、王艺霏)12日上午,湖北省政府新闻办举办新闻发布会,详细解读新出台的《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适用于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长江干流以及与长江干流相连的通航水域航行、停泊的船舶,以及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船舶污染防治体制机制方面,条例规定了政府及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明确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和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以及船舶有关作业活动单位的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在船舶污染关键环节治理方面,湖北将全面推行“船上储存、交岸处置”的船舶水污染治理模式,明确污染物交付、接收、转运、处置全流程要求;建立船舶燃油质量信息通报机制,明确船舶不得排放明显可见的黑烟。同时,规范岸电设施的配置和使用,减少大气污染。
在应急响应与监管效能上,条例完善了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体系与监测预警机制,并规范了事故处置程序。在监管层面,条例强调推进信息化和信用监管机制建设,并将污染防治情况纳入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年度报告。同时,为确保法规的刚性约束,条例加大了对各类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
长江湖北段是长江流域重要水源涵养地、饮用水水源地和国家重要生态屏障,同时也是“黄金水道”的重要航段,船舶来往频繁、总量日益增长,给污染防治带来了巨大压力和挑战。为适应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条例在多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创新,包括通航水域全覆盖、区域协作全方位、实行“零排放”制度等。条例还对船舶噪声污染防治作出系统规定,要求在自然保护区等敏感水域采取措施减少对水生生物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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